“呼农担-易农保”、“呼农担-易牧保”产品简介
作者:呼伦贝尔市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31 9:56:53 浏览:次
为支持和振兴呼伦贝尔市农牧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呼伦贝尔市农担公司针对呼伦贝尔域内适度规模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手续繁琐的实际情况,对急需融资的客群推出“易农保、易牧保”小额快速融资担保产品,两款产品具有申报手续简单,审批程序简化,资金到账快捷等优势。
产品模式:政府推荐、银行调查,农担担保,银行放款。(可批量受理、亦可客户自行向市农担公司或合作银行申报)
支持对象:种植、养殖专业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农牧业小微企业等农牧业经营主体。
担保措施:免抵押物、零保证金、保证担保或N户联保 。
担保期限:一般期限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准入条件:
一、易农保:
担保金额:10万-100万
1.担保贷款主体为自然人的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申请人年龄20周岁(含)至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保年龄与担保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 ;拥有呼伦贝尔市户口或在本地居住5年以上,有稳定的居住场所;
(2)资信状况良好,信用意识强,无其它跨界投资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农业种植或生产经营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粮食种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其中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具体品种由市农担公司确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大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果类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用材林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经营的土地承包期(含签订规范流转土地合同并备案)要达到5年以上并且剩余年限要大于贷款期限。长期稳定经营,但土地承包一年一签的需经所在村镇出具续签证明材料。
(4)从事的行业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并具有稳定的购销渠道或补贴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贷款用途真实明晰,贷款申请额度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风险缓释措施。
(6)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便于贷款支付监管和贷款回收,自愿接受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信贷和结算监管。
(7)经营正常,资金流转正常,家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8)申保人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本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企业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的经济纠纷;申保人及成年子女或亲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9)农牧场职工等优质客户主体可适当放宽条件,采取信用担保方式。
2.担保贷款主体为法人的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证照;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农业相关生产经营一般满3年以上,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粮食种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大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果类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用材林种植面积不低于1000亩。经营的土地承包期(含签订规范流转土地合同并备案)要达到5年以上并且剩余年限要大于贷款期限。
(3)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年龄不超过60岁,资信状况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4)从事的行业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数据;
(5)贷款用途真实明晰,贷款申请额度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风险缓释措施。
(6)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便于贷款支付监管和贷款回收,自愿接受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信贷和结算监管。
(7)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8)实际控制人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实际控制人及家庭成员或关联企业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的经济纠纷;申保金额50万(含)以下申保人及成年子女或亲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申保金额50万以上可追加N户联保担保方式。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1)被央行征信机构纳入信用不良“黑名单”的自然人或法人;
(2)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或法人;
(3)组织或参与民间非法集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4)申保人生产经营对环境污染严重或高能耗;
(5)具有关联关系客户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6)通过外部信息渠道显示重大风险信号的;
(7)企业涉及重大事故、被执行信息、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
二、易牧保:
担保金额:10万-50万
1.担保贷款主体为自然人的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申请人年龄20周岁(含)至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保年龄与担保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 ;拥有呼伦贝尔市户口或在本地居住5年以上,有稳定的居住场所;
(2)申请人及配偶资信状况良好,信用意识强,无其它跨界投资,民间借贷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3)申请人从事活畜养殖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牧业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4)申请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肉牛、奶牛等活畜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三年,或与“奶企”、“肉牛加工”等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稳定合作满一年以上;
(5)申请人养殖存栏牲畜原则上需要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含村镇、苏木、嘎查)出具的活畜数量统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存栏数量、检疫合格信息、是否办理保险及活畜抵押。
(6)申请人需在当地具备较为丰富的养殖经验和技术,近三年养殖稳定且盈利,资金流转正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7)申请人本人或家庭名下具有较为稳定的资产情况证明。如:自有草场证明、租赁草场证明、棚户圈舍、农牧业机械设备、牲畜保险证明。
(8)单一养殖规模准入底线:
养殖肉牛年存栏在30头(已投保)以上;奶牛年存栏在30头(已投保)以上;肉羊年存栏在300只(含)以上。养殖马存栏数量40匹(已投保)以上;;其他活畜根据实际存栏情况测算。
(9)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便于贷款支付监管和贷款回收,自愿接受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信贷和结算监管。
(10)贷款用途真实明晰,贷款申请额度与养殖经营规模匹配,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风险缓释措施。
(11)申请人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本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企业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的经济纠纷;申保人及成年子女或亲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贷款主体为法人的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证照;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牧业相关生产经营原则满3年以上,具有稳定购销能力、盈利能力。
(3)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年龄不超过60岁,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4)从事牧业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牧业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5)实际控制人需在当地具备较为丰富的牧业养殖等相关经验和技术,资金流转正常,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6)具有较为稳定经营所具备的资产及财务情况证明。如:固定资产设备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棚户圈舍、农牧业机械设备、牲畜保险证明等。
(7)单一养殖规模准入底线:
养殖肉牛年存栏在100头(已投保)以上;奶牛年存栏在100头(已投保)以上;肉羊年存栏在1000只(含)以上。养殖马存栏数量100匹(含)以上;其他活畜根据实际存栏情况测算。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规模(承包或租赁草场面积500亩以上,且权属无争议)。
(8)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便于贷款支付监管和贷款回收,自愿接受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信贷和结算监管。
(9)贷款用途真实明晰,贷款申请额度与养殖经营规模匹配,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风险缓释措施。
(10)实际控制人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实际控制人及家庭成员或关联企业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的经济纠纷;申保金额50万(含)以下的如有配偶和成年子女的,配偶及成年子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采取N户联保担保方式。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1)被央行征信机构纳入信用不良“黑名单”的自然人或法人;
(2)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或法人;
(3)组织或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4)生产经营对环境污染严重或高能耗;
(5)具有关联关系客户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6)通过外部信息渠道显示重大风险信号的;
(7)企业涉及重大事故、被执行信息、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
申请额度测算:
近三年市场最低价
牲畜 |
种类 |
市场价 |
评估有保险(保额) |
评估无保险 |
牛 |
肉牛 |
8000 |
6000 |
5000 |
奶牛 |
10000 |
80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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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犊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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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
基础母羊 |
1000 |
600 |
600 |
羔羊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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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
成马 |
10000 |
8000 |
6000 |
马驹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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